浙江财经大学教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以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情况,有效监控并保证教学运行,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各环节及其相关方面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学院(部)、系(教研室)三级教学检查组织。
(一)学校教学检查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负责人及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教学检查以及教学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院(部)教学检查工作小组,由学院(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组成员以及教学秘书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校教学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单位教学各方面情况,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三)系(教研室)教学检查小组,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学校及学院(部)教学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本系(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保证本系(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质量。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教学检查涉及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教学计划。包括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执行、各项教学任务的落实(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训练)等。
(二)教学运行。包括教学大纲、课件等文档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教师资格审核、助教培养、课表编排、教材选用与供应、课堂教学的组织、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教师辅导答疑、考试日程安排与组织、教师调课和补课等情况;实验、实践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答辩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与利用情况;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与保管情况。
(三)教学建设。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教学管理制度等建设。
(四)教学质量管理。包括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的执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听课制度的落实、学院(部)的教学工作状态、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服务质量等管理。
(五)学生工作。包括学生的上课、考试、学业、身体素质、体育锻炼、科学研究、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实践性、创新性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涉及全校性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的工作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全局性问题;学院(部)教学检查主要针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系(教研室)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系(教研室)教师承担的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检查的形式
第六条 教学检查分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日常教学各环节进行抽查,以学院(部)和系(教研室)自查为主,学校检查为辅。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期初、期中、期末等阶段的教学检查:
(一)期初教学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课表执行、教师到位、学生到课、助教落实、教学保障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情况。
(二)期中教学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教学进度、期中考试安排、教学质量、听课制度的执行、教材的使用、学生的学习、系(教研室)教研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情况以及师生对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期末教学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的准备、教学计划的执行、听课记录本的收集、学生评教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教材的评估与选用、各教研室和教学单位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各种文件和教学档案的归档等情况。
第九条 专项检查是对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教学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习、实验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的水平和质量等。专项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定期教学检查进行。
第十条 听课检查是学校党政领导、各学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务处、高教研究室、人事处等与教学管理活动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有计划的听课,对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反馈,督促帮助有关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学评教是教务处负责组织的全校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学生评教工作,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随机听课、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评估等多种方式。
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召开不少于两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及管理、教学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处理;教务处、学生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事务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和教师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对学校的教学及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教育教学环境。
第五章 教学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 每次教学检查后,系(教研室)、学院(部)和学校都应按要求及时撰写教学检查总结报告。系(教研室)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学院(部)向学校提交,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教学检查的内容、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对每次教学检查中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或当事人,做到责任到人。定期或专项教学检查结果要全校通报。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查建结合,重在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